四川7月1日起执行新工伤保险费率: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与建设项目按总造价0.15%缴费
川人社规〔2026〕3号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四川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24%、0.48%、0.84%、1.08%、1.32%、1.56%、1.92%、2.28%执行;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按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15%缴费。通知有效期2年,原川人社规〔2025〕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规〔2026〕3号),对全省工伤保险费率作出统一安排:自2026年7月1日起,一类至八类行业按新的基准费率执行;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15%缴费。原《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规〔2025〕1号)同时废止。本文按“文件要素—适用对象—费率标准—经办分工—企业动作”的节点顺序梳理这份文件。
文件要素与执行时间轴
- 发文机关与文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发文,文号为川人社规〔2026〕3号,正文落款日期为2026年6月25日,发布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
- 实施日期:2026年7月1日,各项费率标准自该日起执行。
- 有效期:文件明确“本通知有效期2年”。按2026年7月1日的实施日期推算,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前后届满,精确失效时点以官方公布为准。
- 同步废止:《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规〔2025〕1号)同时废止,不再作为执行依据。
适用对象:谁按这套费率缴费
从文件抬头和正文看,本通知下发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费率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全省范围,具体覆盖两类参保主体:一是按一类至八类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二是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标准核定费率,各级税务部门按有关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对照
官方文件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行业风险类别 | 基准费率 |
|---|---|
| 一类 | 0.24% |
| 二类 | 0.48% |
| 三类 | 0.84% |
| 四类 | 1.08% |
| 五类 | 1.32% |
| 六类 | 1.56% |
| 七类 | 1.92% |
| 八类 | 2.28% |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数字是“基准费率”,是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费率的基准。正文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费率的同时“同步做好费率浮动工作”,单位实际执行的费率可能因浮动而与基准值不同;本通知未规定浮动的具体上浮、下浮档次与条件,具体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结果为准。
建设项目参保:按合同总造价的0.15%
官方文件明确,全省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15%执行。这里有两个口径要点:其一,计算基数是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且明确“含追加合同款”,即合同追加的款项也要并入缴费基数;其二,0.15%仅适用于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情形,按行业参保的单位不适用这一比例。
经办核定与税务征收的分工
文件正文对经办链条作了分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述费率标准核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并同步做好费率浮动工作;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费率核定环节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环节在税务部门。HR在核对缴费数据时,需要分别对应两个环节的信息。
HR经办侧的核对动作
以下为给HR的实务建议,供执行时参考:
- 核对费率与月度缴费金额:自2026年7月1日起,按八档基准费率核对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档位与月度缴费金额,发现档位或金额与文件规定不符的,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实。
- 建设项目按新口径申报: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按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15%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注意将追加合同款计入基数。
- 跟进费率浮动结果:关注经办机构费率核定及费率浮动结果,如有异议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沟通。
- 更新内部政策口径:原川人社规〔2025〕1号文已废止,内部制度、费用测算和对外答复中不再引用该文件作为依据。
- 调整人工成本预算:结合本单位费率档位核对结果,相应调整工伤保险费用预算与项目用工成本测算。
三处容易误读的边界
- 不能直接说“涨”或“降”。官方正文只给出了新费率数值并废止旧文件,未说明新标准相对此前是上调还是下调。对外沟通建议以八档具体数值和0.15%为口径,不要自行作出“普涨”“普降”的结论。
- 基准费率不等于最终缴费费率。正文明确经办机构“同步做好费率浮动工作”,浮动后的执行费率可能与基准值不同,浮动档次与条件本通知未作规定,需以核定结果为准。
- 有效期届满时间需留意官方口径。文件写明有效期2年,按2026年7月1日实施推算约为2028年6月30日,届满前后的衔接安排以官方后续发布为准,HR不必提前按失效处理,但可设置提醒关注衔接文件。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法规检索与引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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