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8月16日起施行,审核5个工作日、一次核定最长24个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沪人社规〔2026〕18号),自2026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办法明确三项申领条件、5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按缴费年限核定且一次最长24个月的领取期限、第13—24个月按第1—12个月实际支付标准80%支付,以及领取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办理节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沪人社规〔2026〕18号),发布时间为2026年8月6日,办法自2026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文件围绕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审核发放、期限核定、领取标准、停止与延长领取等环节作出规定,以下按办理节点梳理。
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在本市的失业人员
第二条明确,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在本市的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已经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第三条说明办理时点与材料:失业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办妥退工手续且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在本市的失业人员,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或在网上办理。第四条同时要求,领取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
审核5个工作日,自受理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五条是本办法经办时限上的关键节点:失业人员申领后,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统一委托银行按月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卡,优先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不符合领取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将办理结果及有关情况告知本人。
| 节点 | 规定 | 条款 |
|---|---|---|
| 审核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第五条 |
| 发放时间 | 自受理次月起按月发放,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第五条 |
| 施行日期 | 2026年8月16日 | 第十七条 |
| 有效期届满日 | 2031年8月15日 | 第十七条 |
领取期限:满1年领2个月,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
第六条规定,领取期限根据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
- 缴费年限累计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个月;
- 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依此类推;
- 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保留的缴费年限与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核定领取期限。多次中断就业、未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计:累计满12个月可认定为缴费年限满1年,累计满24个月认定为满2年,依此类推。本市相关特殊群体有其他核定办法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3—24个月按80%支付,领取期间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第七条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1—12个月按实际支付标准,第13—24个月按第1—12个月实际支付标准的80%支付,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
第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件没有列出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支付金额,也没有列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数额,这些口径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准。
停止领取、遗属待遇与延长领取的边界
第十条列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六类情形:(一)重新就业;(二)应征服兵役;(三)移居境外;(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不接受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规定,领取期间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失业人员应当主动前往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参照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规定,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十一条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延长领取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延长领取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发放标准为其本人第13—24个月计发标准的80%,如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具体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延长领取期间可按规定同时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生第十条停止发放情形的,停止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仅可享受一次,已享受过延长领取待遇人员不可再次享受。此外,第十二条明确,个人跨省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入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HR与用人单位需要落实的经办动作
以下第1、2、4、5项属于给HR的实务建议;第3项为文件设定的法定义务,一并列出以便对照。
- 员工离职时及时办妥退工手续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员工能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 配合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风险防控核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情况;
- 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规定,此类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领金期满人员延长领取规定,用于用工安排与退休衔接;
- 员工重新就业后,提示其主动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避免因多享受待遇需退回——第十四条规定,不符合领取条件而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的应主动退回,多享受待遇期间已享受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的,应一并退回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主动退回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容易误读的几处
- “5个工作日”是审核时限,不是发放到账时间;发放自受理次月起按月进行。
- 第13—24个月的80%是相对于本人第1—12个月实际支付标准,并非另设的统一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
- 延长领取无需个人提出申请,但仅可享受一次,且延长期间出现第十条情形同样停止发放。
- 遗属待遇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之间只能择一领取。
- 办法未列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也未直接公布失业保险金具体金额,相关判断应以主管部门口径和公布的支付标准为准。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检索与引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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