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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2%至1.9%,劳务派遣统一按二类

沪人社规〔2026〕2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缴费基数的0.2%至1.9%,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行业类别变更自次月起调整费率,浮动费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26年8月人事圈编辑部

2026年1月2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6〕2号)。通知明确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至1.9%,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施行时间与发文对象

通知成文日期为2026年1月9日,页面发布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文件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后制定,主送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从条款内容看,涉及的用人单位包括本市一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行业类别的确定与变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基数的0.2%至1.9%

通知规定,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一类0.2%
二类0.4%
三类0.7%
四类0.9%
五类1.1%
六类1.3%
七类1.6%
八类1.9%

行业类别的确定:以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为准

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也就是说,行业类别并非由用人单位自行选择申报,而是由经办机构结合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主营业务认定,兼营多种业务的单位同样以经办机构的认定结果为准。

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

通知单列一款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对应基准费率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4%。派遣单位自身的行业类别统一执行二类标准,不再按派遣岗位所属行业分别归类。

浮动费率:办法另行制定

本市工伤保险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通知同时载明,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文件未包含浮动档次、浮动区间等实施细则,相关内容需以后续发布的办法为准。

行业类别变更:持营业执照办理,次月起调整费率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并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材料提交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网络核验、电子证照库调取的材料,用人单位无需重复提交。

给HR的经办动作参考

以下为结合通知内容整理的实务建议,供企业社保经办人员参考,不属于通知设定的法定义务:

  • 核对本单位现执行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与对应基准费率,与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经营生产业务逐项比对,发现不一致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确认;
  • 劳务派遣单位按二类行业(缴费基数的0.4%)核算工伤保险费,并同步检查派遣协议中社保费用承担与结算条款是否需要调整;
  • 发生经营范围变更、主营业务调整时,及时持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注意费率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才调整,跨月期间的成本测算需按此衔接;
  • 按对应基准费率测算2026年起的工伤保险缴费成本,并持续关注浮动费率具体办法的后续发布。

容易误读的几处边界

  • 浮动费率尚未落地。通知仅明确浮动因素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现阶段不宜自行推测浮动幅度;
  • 行业类别不由单位自行套用。类别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用人单位不能自行选择更低风险类别对应的费率;
  • “适时调整”不等于立即调整。基准费率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调整时点以官方后续发布为准;
  • 变更是次月生效。行业类别变更手续办理后,费率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并非当月即时变化。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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