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新规:先参保再开工,HR经办节点全梳理
沪人社规〔2025〕29号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按项目参保缴费、工伤认定绿色通道等规则,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需把握参保、备案、待遇申领各节点时限。
政策出台背景与适用范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29号),文件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2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止。需要说明的是,公布时间晚于施行日期,属于追溯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单位在理解适用时间时应以2025年12月1日为起点。
该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即“按项目参保”。
先参保、再开工:总承包单位的法定义务
通知确立的核心原则是“先参保、再开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要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在开工前履行参保缴费法定义务。在费用安排上,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支付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及时至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并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需要提示HR的是,具体缴费标准在正文中未载明,明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另行公布,办理参保前应以经办机构届时公布的标准为准,不宜参照其他项目自行估算。
参保后的凭证、公示与追加投资补缴
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凭证。总承包单位取得参保凭证后,应当及时分送建设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这一动作既是文件明确要求的经办环节,也是后续证明项目已参保的直接依据,建议纳入项目开工资料归档管理。
两个补缴与变更节点需要特别注意:
- 追加投资补缴:按项目参保后,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应及时将追加投资后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在确定追加投资后的30日内办理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手续。
- 工期延期备案: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30日前,携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至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经办机构出具相应参保凭证,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此外,已参保缴费的项目因项目取消未开工或减少工程投资等原因,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申请退保、退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关材料给予办理。
工伤保险期限如何计算
“先参保、再开工”的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合同载明的竣工(完工、交工)日期止。若在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之后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则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算,至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也就是说,迟延参保将直接压缩保障覆盖期间,且开工日至参保缴费手续办理之日期间的风险敞口由项目自行承担。
工伤认定、鉴定与待遇申领节点
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所在施工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区人社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施工单位负担。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施工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绿色通道方面,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从业人员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待遇方面,被认定为工伤的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期内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享受相关待遇;工伤保险期满后仍在停工留薪期内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继续享受待遇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月或停工留薪期满止。计发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参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由所在施工单位至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未参保项目的责任与基金先行支付
通知对未参保情形作出明确约束: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由其所在施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承包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未参保项目事后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监管部门还明确,经告知催缴仍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作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予以查处,并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对失信主体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按项目参保与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边界
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范围有明确边界:不包括施工单位中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换言之,项目上相对固定的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仍应通过用人单位参保渠道处理,不能混入按项目参保的花名册,这也是经办审核和待遇核定时容易产生争议的点。
同时,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按照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规定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和进退场登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据实名制登记信息等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台账的完整性和实名制落实情况直接影响后续待遇核定。这是HR在项目用工日常管理中需要持续维护的基础工作。
给HR的经办建议
- 将“开工前完成参保缴费”写入项目开工前置检查清单,并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即测算工伤保险费、向建设单位请款,避免压缩办理时间。
- 参保凭证到手后第一时间完成分送和现场公示,留存分送与公示记录。
- 为追加投资补缴(30日)和工期延期备案(竣工日期30日前)设置台账提醒,防止逾期。
- 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30日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同步收集劳动合同、考勤和实名制登记信息,为劳动关系确认和待遇申领做好准备。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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