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新规: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开工前税务缴费、按工期定待遇期限
粤人社规〔2026〕21号明确广东省房屋市政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期限认定与责任边界,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背景与适用范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6〕21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覆盖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项目。深圳市相关工作由当地人社部门会税务部门按当地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方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职工,按工程建设项目方式依照本办法参保,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施工人员,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除外)。
开工前参保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办理;联合体承包的,由协议明确的成员单位或牵头单位办理,各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办理时提供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缴费基数按工程合同总造价(施工承包合同总价,含税)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省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并运用浮动费率。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不含民航)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本数)且人工成本占比低于5%的,可按经确认的人工成本费用乘以第六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计缴,需经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核准部门审核并提供审核函。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受施工承包单位委托,也可由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总造价一次性整体缴纳。
工伤保险期限与备案变更
开工前参保并完成缴费的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开工之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开工之日原则上以施工许可证载明时间为依据;无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以施工承包合同载明或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时间为准;实际开工晚于合同记载的,以实际为准。已开工项目参保的,期限从办理参保并完成缴费的次日起算,此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保缴费后,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施工承包合同或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备案,确认期限并领取《参保证明》。因故中断施工、工期延长的,应提前备案,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期限顺延至实际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施工承包单位变化的,由新单位持原缴费凭证、施工承包合同等办理备案。项目未施工、整体取消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费。
工伤认定与待遇计发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经认定工伤的,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工地内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一般应在1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社部门以劳动报酬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登记表、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记录、生物识别记录及劳动者证言等综合审查,不能仅凭单项证据认定。
开工前参保缴费的项目,期限内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支付待遇。经核实确难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参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工伤保险关系未终结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不受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由基金支付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同一职工同一事故伤害不得以用人单位参保和项目参保两种方式同时申请认定、重复享受待遇;同时符合条件的,以用人单位方式申请。
责任边界
未参保项目职工发生工伤的,或开工后才办理参保缴费、在期限生效之前或终止之后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其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该组织或个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按规定参保且拒不整改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将被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或实施联合惩戒。
HR经办动作清单
- 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提供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缴费凭证。
- 参保缴费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确认工伤保险期限并领取《参保证明》。
- 督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 规范管理分包合同关系并建档,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制作工伤保险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或项目部驻地显著位置公示,并开展工伤预防及政策培训。
- 中断施工、工期延长时提前备案变更期限;施工承包单位变化时由新单位办理备案。
本文基于文中所列官方文件整理,仅作一般性HR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官方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法规检索与引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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