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三次修订:缴存提取规则调整与单位办理时限一览
国务院令第844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第三次修订,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缴存比例明确5%下限,提取情形扩至九项并新增房租、装修、物业费,提取3日、贷款10日审批入法,不登记不开户罚款提至5万-3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2026年8月18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844号),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1999年发布、2002年与2019年两次修订后的第三次修订,涉及缴存比例表述、提取情形、审批时限、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罚则标准等多处调整。对企业HR而言,从公布到生效有一个月左右的窗口期,可用于核对本单位缴存合规性并更新内部制度。
修订改了什么:从缴存比例到罚则的规则变化
本次修订经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覆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核心变化可归为四类:缴存规则(第十八条)、提取与贷款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罚则与信用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通道(第四十九条)。
缴存比例:5%下限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
修改后的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两点提示:一是月缴存额计算口径未变,仍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第十六条),新参加工作职工按当月工资计算(第十七条);二是“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数值未在本决定正文中明确,建议以所在城市管委会拟订并经省级政府批准的现行比例为执行依据,而非自行套用5%。
提取情形扩至九项:房租、装修、物业费入列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写后,职工可提取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扩展为九项:
| 序号 | 提取情形 | 备注 |
|---|---|---|
| 一 | 支付房租的 | 本次新增 |
| 二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延续原情形 |
| 三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延续原情形 |
| 四 | 装修自住住房的 | 本次新增 |
| 五 |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 本次新增 |
| 六 | 离休、退休的 | 可同时注销账户 |
| 七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可同时注销账户 |
| 八 | 出境定居的 | 可同时注销账户 |
| 九 |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 兜底条款,具体范围待后续明确 |
审批时限同步写入条文: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HR答复员工咨询时可直接引用这两个时限。
单位端的硬性时限:登记、开户与发薪后5日汇缴
| 办理事项 | 时限要求 | 条文 |
|---|---|---|
| 新设立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 设立之日起30日内 | 第十四条 |
| 新设立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 | 登记之日起20日内 | 第十四条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 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 | 第十四条 |
| 录用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或转移 | 录用之日起30日内 | 第十五条 |
|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变更登记及账户转移或封存 | 终止之日起30日内 | 第十五条 |
| 将单位缴存和代扣代缴部分汇缴至专户 | 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 | 第十九条 |
缴存困难单位的降比、缓缴通道继续保留(第二十条):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效益好转后再提高或补缴。第二十三条同时明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罚则与信用:不登记、不开户罚款提至5万-30万元
原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后,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而逾期不办的,罚款标准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提高至“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信用层面新增两处约束:第三十八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和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公积金的,责令限期退回,3年内不得提取或使用公积金贷款;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返还,5年内不得提取或使用公积金贷款。后一项针对职工个人,HR在内部宣导时可作为提示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地方办法出台前如何把握
新增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在地方办法出台前,建议暂不向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人员作出缴存承诺;使用非全日制用工较多的企业,可先行测算开通自愿缴存通道的成本影响,待细则明确后再作安排。
数字化条款对员工流动办理的影响
新增第三十一条要求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对跨城市招聘和员工异地流动较多的企业,入职、离职时的公积金转移衔接有望更顺畅,HR可在办理流程中同步提示员工关注属地管理中心的线上渠道。
容易误读的三处边界
- 5%是下限,不是统一执行比例。条例只规定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比例须经管委会拟订、省级政府批准,单位应以本地公布口径为准。
- 3日、10日是管理中心的审批时限,不是单位的办理时限。单位端义务仍是30日登记、20日开户、发薪后5日汇缴,两套时限指向不同主体。
- 自愿缴存不等于强制缴存。第四十九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且具体办法由地方制定,细则明确前不宜解读为单位必须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存的义务。
生效日前的核对建议
- 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是否符合本地经批准的比例区间,确认未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下限;
- 梳理设立登记、录用登记、离职变更登记流程,核验30日、20日时限执行情况;
- 与财务确认每月发薪后5日内汇缴是否落实,避免逾期缴存或少缴;
- 向员工宣导新增提取情形与3日、10日审批时限,同步提示欺诈提取、骗贷对应的3年或5年限制;
- 评估薪酬福利制度中公积金条款是否需随新条例同步修订并留痕;
- 跟踪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办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后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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